“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
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体现地方特色,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法制统一,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作为第三款:“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发表意见,增加一款,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删去第三款,分别由设区的市、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解释,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起草单位应当征询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对涉及专门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作为第二款:“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修改为:“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意见基本一致的,作为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 二十、增加一条,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制定本条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三十一、增加一章,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增加一款,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并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 增加一款。
由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