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保障公众健康。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约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澳门金沙赌场,制定本条例。
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日前,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